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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医保报销比例、补偿政策
文章来自:   发布日期:2013/10/16 11:03:41  点击数:9989

一、门诊就医

1、首次就诊患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在门诊收费窗口开卡存预交金。

2、联网异地医保患者需在指定医院就医方可使用医保卡。

3、新农合患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自理。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现金支付,再凭门诊病历、门诊疾病证明书、费用清单、收费票据到当地农合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4、为杜绝冒卡违规现象,医保卡应本人就医使用,因特殊原因或行动不便患者需代开药及检查,应提供患者和代办者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登记备案。

二、医保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标准

1、城镇职工省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和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

普通门诊

门诊特殊病种

起付线

封顶线

一般医疗机构自付

社区医疗机构自付

起付线

封顶线

一般医疗机构自付

社区医疗机构自付

在职

1500

10000

30%

24%

1200

高血压、糖尿病、封顶线各为6000元。其他特殊病种封顶线13万元(与住院费用合并)

15%

12%

退休

22%

18%

10%

8%

在职
公务员

1200

12000

16%

13%

12%

9%

退休
公务员

11%

9%

7%

5%

 

 

 

2、城镇职工市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和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

普通门诊

门诊特殊病种

起付线

封顶线

一般医疗机构自付

社区医疗机构自付

起付线

封顶线

一般医疗机构自付

社区医疗机构自付

在职

1500

6000

40%

35%

800

高血压、糖尿病、封顶线各为

4500元。其他特殊病种封顶线8万元(与住院费用合并)

15%

10%

退休

30%

25%

10%

6%

 

3、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大病和首次住院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

类别

三甲(不含专科)

三乙、二甲及二甲以上专科

 二乙、

一级

社区卫生中心、乡镇卫生院

起付标准

成年人

800

400

300

150

未成年人

400

200

150

75

支付比例

成年人

55%

65%

75%

85%

未成年人

60%

70%

80%

90%

★年度内多次住院首付依次递减100元。两个以上门诊大病的起付线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高血压、糖尿病封顶线各为4000元。

 

 

 

4、城镇职工省医保住院医疗待遇

 

起付线

三甲

三乙

二甲

起付线

二乙

一级

社区

在职

首次1200元,逐次递减360

15%

14%

13%

首次950元,逐次递减280

12%

10%

8%

退休

10%

9%

8%

7%

6%

5%

在职公务员

首次600元,逐次递减180

6%

5.6%

5.2%

首次475元,逐次递减140

4.8%

4.0%

3.2%

退休公务员

4%

3.6%

3.2%

2.8%

2.4%

2%

5、城镇职工市医保住院医疗待遇

 

起付线

三甲

三乙

起付线

二甲

二乙

一级

社区

在职职工

首次800元逐次递减200

15%

14%

首次600元逐次递减200

13%

12%

10%

8%

退休职工

10%

9%

8%

7%

6%

5%

 

三、医保病人住院须知

1、办理入院手续使用患者本人医保卡、身份证等证件,确保实名住院,因急诊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出示医保卡登记入院的患者,于三日之内持卡补办入院登记。否则持相关材料回当地医保中心和新农合中心申请报销。

2、省医保患者办理入院登记手续需提供患者单位介绍信,联网异地医保患者需提供“异地参保人员住院核对表”,应先粘贴本人身份证或医保卡复印件,再由医生核对填写,院医保办盖章。

3、新农合病人携相关材料(新农合住院病人身份核对表、出院小结、住院疾病证书明、住院汇总清单、发票、长短期医嘱复印件回当地新农合中心报销。县以上新农合患者住院补偿比例不低于40%

4、省、市医保外伤患者应先到院医保办领取外伤刷卡申请表,到医保中心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新农合外伤患者住院费用不予及时结报,由当地农合中心申请审核报销。

5、生育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先按自费结算再带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或新农合中心报销。

6、住院费用需到医保中心报销的人员携带的相关材料如下:①出院小结;②住院疾病证明;③住院汇总清单;④发票;⑤长短期医嘱复印件及个人身份等证明(不同地市略有区别,具体依据参保地医保中心规定)。

7、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基金补偿范围,不实行即时结报。

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职业病等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③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部分医疗康复项目已纳入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④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⑤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⑥参合人员意外伤害(中毒)等涉嫌他方责任的住院病例。

注:以上内容若有变动,以患者参合中心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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